讓地方變回規劃者!財劃法修正該帶來的,是地方中長程治理能力
圖/王志輝建議,應讓地方從執行者回到規劃者。台東縣政府提供。 讓地方從執行者回到規劃者!財政收支劃分法(俗稱財劃法)常被簡化成「中央要不要多給地方錢」。但對地方政府而言,財劃法真正影響的從來不只是數字,而是地方究竟是公共治理的主體,還是中央政策的末端執行者。
過去一年多來,財劃法在立法院多次修正,引發中央與地方、不同縣市之間對分配公平與國家財政韌性的爭論;甚至出現「分配公式設計」被指有錯、導致款項無法全數分配的制度性問題。財政部曾說明,114年3月21日公布施行的新版條文,因分配公式分子與分母設計不一致,產生無法全數分配的情形,餘額需待修法後才能依法分配。
這些爭議提醒我們,財劃法不該只是地方多拿、中央少拿的拉鋸,而要回到核心命題:錢與事權如何合理配置,讓地方自治「可規劃、可負責、可被檢驗」。
修法前:地方只能被迫成為「執行者」?
在現行制度與過去運作文化之下,地方政府面臨的困境:
(一)中央全面掌控計畫與經費,地方淪為執行者。
地方治理最需要的是可預期、可整合的財源與權責,但在「計畫導向」的財政結構中,地方經常被迫把治理能力用在追逐計畫、拼評比、趕期限,形成治理的扭曲。
(二)中央給的不是地方要的。
中央基於全國一致性與政策偏好設計計畫,往往無法精準對應各地差異。以臺東為例,這樣幅員廣、人口密度低、交通與維運成本高的縣市,最需要的是長期穩定投入(例如基礎設施維護、醫療與長照人力、偏鄉教育支持),但計畫型補助常更偏向「看得見的建設」或短期績效。
(三)全國統一計畫,地方沒有特色。
一套模板式政策若套用在不同地理與產業條件,最後常導致「各地做一樣的事」,地方特色被稀釋,甚至失去以在地條件做差異化發展的可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