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副縣長王志輝專欄】

讓地方變回規劃者!財劃法修正該帶來的,是地方中長程治理能力

讓地方變回規劃者!財劃法修正該帶來的,是地方中長程治理能力 圖/王志輝建議,應讓地方從執行者回到規劃者。台東縣政府提供。
作者:王志輝
日期:2026-01-26

讓地方從執行者回到規劃者!財政收支劃分法(俗稱財劃法)常被簡化成「中央要不要多給地方錢」。但對地方政府而言,財劃法真正影響的從來不只是數字,而是地方究竟是公共治理的主體,還是中央政策的末端執行者。

過去一年多來,財劃法在立法院多次修正,引發中央與地方、不同縣市之間對分配公平與國家財政韌性的爭論;甚至出現「分配公式設計」被指有錯、導致款項無法全數分配的制度性問題。財政部曾說明,114年3月21日公布施行的新版條文,因分配公式分子與分母設計不一致,產生無法全數分配的情形,餘額需待修法後才能依法分配。

這些爭議提醒我們,財劃法不該只是地方多拿、中央少拿的拉鋸,而要回到核心命題:錢與事權如何合理配置,讓地方自治「可規劃、可負責、可被檢驗」。

修法前:地方只能被迫成為「執行者」? 

在現行制度與過去運作文化之下,地方政府面臨的困境:

(一)中央全面掌控計畫與經費,地方淪為執行者。

地方治理最需要的是可預期、可整合的財源與權責,但在「計畫導向」的財政結構中,地方經常被迫把治理能力用在追逐計畫、拼評比、趕期限,形成治理的扭曲。

(二)中央給的不是地方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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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基於全國一致性與政策偏好設計計畫,往往無法精準對應各地差異。以臺東為例,這樣幅員廣、人口密度低、交通與維運成本高的縣市,最需要的是長期穩定投入(例如基礎設施維護、醫療與長照人力、偏鄉教育支持),但計畫型補助常更偏向「看得見的建設」或短期績效。

(三)全國統一計畫,地方沒有特色。

一套模板式政策若套用在不同地理與產業條件,最後常導致「各地做一樣的事」,地方特色被稀釋,甚至失去以在地條件做差異化發展的可能。

2025台東熱氣球嘉年華。台東縣政府提供。圖/2025台東熱氣球嘉年華。台東縣政府提供。

(四)競爭型計畫過多,容易引發政治性質疑,對認真的地方不公平。

競爭本身不是問題,但當競爭型計畫過多、評比指標過碎、行政成本過高,且資源分配容易被外界質疑受政治因素影響時,反而傷害制度信任。這對踏實做事的地方政府尤其不利——因為認真治理不一定等於擅長包裝寫案,如果與中央不同政黨預算爭取便更不容易。

(五)中央有權無責。

中央掌握規則與財源,地方承擔民眾最直接的期待與抱怨。政策成效好壞的第一線壓力往往落在地方,但地方卻未必握有相稱的資源與裁量,這就是典型的「權責不符」,以防災為例中央有權力發布警戒,地方只有疏散保全戶的責任。

修法後:地方真正需要的,不只是多一筆錢

立法院在113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財劃法,被媒體整理為「中央將大幅增加釋出3700多億元給地方」的重大修法,也引起對國防民生等中央財政排擠的討論。之後因分配公式與補助制度等問題,114年11月14日又再度修正,行政院則在114年11月20日提出政院版草案,主張需併同檢討事權與分配指標,並提到立院兩次修正造成中央財源大幅減少、舉債壓力升高等風險。

但站在地方治理角度,應該更強調修法真正的價值,不在於「多拿多少」,而在於能不能把地方從執行者,變回規劃者。如果財劃法修正要走向「真正的地方自治」,至少應帶來四個轉變:

(一)地方政府要開始進行中長程規劃。
地方不該永遠靠追逐中央計畫來拼湊資源,至少要配合任期以4年、8年為尺度,提出清楚的產業、交通、教育、社福、環境與人口政策整合路徑。

(二)可以針對地方特色規劃。
財源更穩定且裁量更大時,地方才有可能把資源放在「最符合本地條件」的投資上,而不是把治理變成「符合中央模板」。

台東跨年晚會,台東縣政府提供。圖/台東跨年晚會,台東縣政府提供。

(三)民選首長,選民檢視成果。
地方自治的精神是責任政治:民選首長與團隊把路線講清楚、把成果做出來,接受選民檢驗。當財源與權限更對等,民眾也能更精準地判斷誰該負責、誰該被肯定。

(四)未來好壞會差異很大。
這不是威脅,而是自治的必然:有規劃力、有執行力、有財政紀律的地方會進步更快;缺乏治理能力的地方會被看見問題、被迫改革。自治不是平均分配政績,而是讓每個地方為自己的選擇與成果負責。

但要避免「地方有錢、制度仍舊」:三個必備配套 

如果只做財源移轉,卻不處理制度配套,仍可能回到「中央制訂、地方被動」的老路,甚至引發新的不公平。因此至少補齊三個配套:

配套一:財源移轉要與事權調整並行

行政院在提出修法論述時也強調「大幅調整財源、卻未併同檢討事權」會造成制度失衡。對地方而言,這句話可以反過來理解:要錢,也要權;要權,也要責。哪些是中央應做的全國性政策(例如國防、重大公共衛生韌性、跨區域運輸主幹),哪些應回歸地方自辦(例如地方公共服務、在地產業與生活治理),需要更清楚的分工與可衡量的責任設計。

配套二:一般性補助與計畫型補助要回到「支持自治」的定位

一般性補助款與計畫型補助款本質不同:前者支應地方經常性與基本公共服務,後者用於配合國家重大政策與地方無力自辦事項。問題在於:當計畫型補助過度碎片化、競爭化,就容易讓地方回到「寫案治理」。因此應建立更透明的補助原則:哪些必須透過計畫型推動、哪些應直接回到地方自主財源或一般性支持,並降低政治性質疑的空間。

配套三:財政紀律與績效評估要更制度化

自治不是「拿到錢就自由」,而是「拿到錢就要交代」。政院版草案也談到需透過管考機制提升地方資源運用效能。把「績效」從短期KPI,改成中長程治理成果:例如公共服務可近性、維運品質、人口與就業趨勢、財政自籌努力、地方公共安全與韌性指標。讓人民看到成果,也讓地方自己能做滾動式修正。

台東伯朗大道,取自交通部觀光署圖/台東伯朗大道,取自交通部觀光署

走向真正地方自治:下一步應討論的制度改革 

最後,若我們真心要縮小城鄉落差、強化自治,就不能只談財源公式。制度上還有個長期被忽略的議題,就是檢討鄉鎮市長選舉制度,走向更一致的治理體系。目前不同層級之間權責交疊,容易造成整體規劃破碎化。

若地方要做中長程規劃,治理體系必須能「一體推進」而非「各自為政」。因此,未來應嚴肅討論是否走向廢除鄉鎮市長選舉、改以更能與縣市整體規劃接軌的制度設計,目前直轄市無需選舉鄉鎮市長,市長的施政可以完整負責,但一般縣市的鄉鎮市長及代表仍須民選,強烈弱化縣市與直轄市的兢爭力。

財劃法改革的尺度,是人民的生活 

財劃法的終點不應是一張漂亮的分配表,而是讓每個地方都能提供基本公共服務、都能依自身條件發展、都能被人民用選票檢驗。

當地方有穩定且合理的財源,才能從「追計畫」回到「做規劃」;當權責相符,民主政治才能真正運作;當制度差異被合理縮小,均衡臺灣才不會只是口號。

財劃法改革,應該是一場把國家治理做得更成熟的改革:中央更像中央,地方更像地方;中央做戰略與底線,地方做整合與成果,這才是走向真正地方自治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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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專欄台東縣首長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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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輝

王志輝

台東縣副縣長,擅長於城鄉發展和交通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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