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黃靖芸2019年臉書貼出的判決個案,她提到,一位經營雜貨店的台中老翁,因一名男子騎車進騎樓時,不慎擦撞到店內展售的玩具,於是雙方起了爭執,老翁一氣之下轉身入店時,突然罵了一句三字經,男子聽見後,便提告老翁公然侮辱,最後台中地方法院則判老翁無罪,但就這起事件,若以網傳其中一張「罵人價目表」來看,老翁明明少說也得賠對方1萬元,為何他能全身而退?
圖/台灣網路瘋傳依據法院判決結果的「罵人價目表」。翻攝自網路。
對此,黃靖芸在文中強調「當然是不能隨便罵人啊!」不過由於老翁聲稱,自己當時因為找不到眼鏡,所以才隨口罵三字經,加上法院經監視器畫面判定,老翁罵髒話的同時,確實出現在櫃檯找東西的動作,所以其說詞無出入,就像一個人單純發牢騷,並沒有侮辱對方的主觀犯意,也沒有害該男子名譽或人格受損,所以法院宣告無罪。
換言之,公然侮辱罪的成立,須存在以下2大要素,才能以刑法第309條,判處對方拘役或賠償300元以下罰金:
1. 主觀上對於他人的人格加以指摘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
2. 主觀上有侮辱他人的主觀犯意。
但看完上述個案,大家也別以為公然侮辱罪成立不易,因黃靖芸提到,如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865號判決中就提到,被告在辦公室等公開場所,多數人都能聽見的情況下,以嘲諷、輕蔑語氣對告訴人說出「Bixch」「你靠X」等詞時,就確實足以判定,其存在侮辱妨害他人名譽的事實!
所以無論何時何地,千萬別輕忽自己在網路罵人、遊戲中罵隊友、LINE群組罵成員等行為,畢竟當下,不屬於個人之間的私密對話,人人都看得到、聽得到,遭罵對象也更為明確,這樣就很可能挨告公然侮辱罪上法院,而且參考同一張「罵人價目表」,判賠罰金可能從2千到百萬不等。
圖/取自Pexels。(示意圖,非內容畫面)
不過對於「罵人價目表」,黃靖芸也公開表示,雖然該價格版本是依據全台法院各判決,但法官還是會衡量犯罪情形,如犯罪動機、犯罪情節是否嚴重、行為次數、對被害人造成傷害嚴重程度等。
同時法官還會審視犯罪者背景、家境、經濟等情況,來進行綜合判斷,不會真的像「罵人價目表」那樣,一詞一萬或某句話百萬,如此的決斷。
但細看「罵人價目表」內容,某一個常見的難聽「單字」居然0元,完全不須負賠償責任,表格中在法官罰款說明上也寫著「它只是台語的發語詞」,難道連法院都這樣認定了,日後誰都能任意拿來謾罵嗎?
對此黃靖芸重申,「罵人價目表」的罰金數額只是基於單一個案,並非所有案件都如此認定,如民眾是刻意罵對方,還是可能遭罰錢,千萬別以為能安然脫身,就故意在公開場域吵架時狂用該「單字」。
又如同2017年黃靖芸所言,針對妨礙名譽罪章中常見的「公然侮辱」與「誹謗」議題,儘管以刑事責任角度來看,起訴率非常低,案件常進行到ㄧ半,雙方談到合理賠償金就決定和解、撤告,加上即便「公然侮辱」與「誹謗」被判決有罪,也可能只是短暫拘役或易科罰金,很少真的抓人去關。
圖/取自Unsplash。攝影者Saúl Bucio。(示意圖,非內容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