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遭判7年!詐領助理費常見兩樣態,量刑的關鍵為何?
圖/取自高虹安FB。 新竹市長高虹安於立委任內涉嫌詐領助理費46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全案可上訴。事實上,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的案件在政壇層出不窮,不論藍綠黨派過去都有前例;有趣的是,相較地方議員常因助理費問題「血流成河」,過去曾爆發類似案件的立委卻多能全身而退。高虹安已表態會上訴,案件未來的走向引人關注,不僅關乎個人聲譽,也事關藍綠白三陣營在新竹市的下一步規劃。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指控在2020年至2022年任職立委期間,虛報、浮報名下助理薪水與加班費至預算上限金額,共計詐得46萬餘元,款項被用來支付原應由個人支付的零用金支出,如餐飲、禮品、花藍、紅包、高鐵等,甚至個人使用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等。
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偽造文書罪,起訴包括高虹安、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黃惠玟、助理王郁文、陳昱愷等5人。台北地方法院判處高虹安7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除陳昱愷無罪外,其餘3人皆被判1到2年不等,且皆可緩刑。

詐助理費常見「人頭型」、「差額型」兩樣態
依照現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議員可聘請助理及請領補助費用。直轄市議員一人可聘用6到8位公費助理,縣市議員一人則可聘用2至4位助理。費用方面,每人每月最多申請24萬元的助理費,每位助理每月的補助上限為8萬元(亦即月薪最高8萬)。
立法委員部分,則是依照《立法院組織法》規定,每位委員可聘用8到14位公費助理,但未明確規定公費助理的金額上限,僅以遵照勞基法為準,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付。
從法規上明確可以看出,「助理費」並非立委或是議員等民代應得的薪資報酬,也不是對民代的實質補貼。理當用於聘請助理、提升問政與服務品質的「公費」,當然不能挪做「私用」。
詐領助理費在法律上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2款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刑期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起跳,得併科新台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從過去民代詐領助理費的案例中,可區分為有無實際聘用的「人頭型」、低薪高報的「差額型」兩種。
民進黨立委陳瑩2006年遭爆將丈夫周世川掛名為公費助理,但實際上周長年在國外念書,涉以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但陳瑩主張周世川「經常往返台美協助工作」,該說法獲檢方採信,最終不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