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土地使用失序亂象多!國土計畫法114年上路問題能解?
圖/取自台東觀光旅遊網。 國土計畫法在104年立法通過,在十年後也就是114年即將實施,在還沒通過國土計畫法之前,各界都期待台灣也能有一套完整的國土計畫法來解決土地的亂象,尤其以往每每颱風過後,土石流造成的人員財產損失,凸顯出土地使用的亂象,讓國土計畫的實施有其急迫性及必要性。
實施國土計畫法,產官學看法不一
對於國土計畫的內容及實施方式,產官學各有其不同的看法,主要分為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認為國土計畫應該是政策指導型的計畫,針對我國整體環境發展訂定不同的策略,換言之是以目前區域計畫和都市計畫手段配合國土計畫策略予以推動,這樣的模式不必大幅更動土地管制手段,但不符各界大立大破的期待。
第二種是另訂一套新的計畫體系,並且改變原來的土地管制方式。這樣雖然讓國土計畫可以是全新的形式呈現,但涉及到原來整套的土地管制方式改變,從中央到地方所有行政機關都要重新學習與調適,更重要的是這涉及到每塊土地的權利,對於土地所權人影響非常的深遠。
由於重新訂定一套新的土地管制系統實在太複雜,對於行政機關而言,通過國土計畫法便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也因此從93年送入立法院後一直無法順利通過,但後來在社會要求政府對於土地不當利用必須有具體的作為下,104年底立法院在會期結束前突然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

我國都市計畫法及國家公園法因為都有獨立的土地管制系統,管制內容也較為嚴謹,因此在通過的國土計畫法中,排除了都市計畫與國家公園範圍,換言之,所謂的國土計畫法,就是新版的區域計畫法,其實施範圍就限縮於原來所謂的非都市土地。
原區域計畫法通盤檢討進度慢,導致土地使用失序
原來的區域計畫法,本來也是用計畫來導引土地使用,但當年實施的時候,我國的規劃人才不足,因此區域計畫的訂定只有在中央層級,地方政府並沒有計畫體系,當年雖然內政部完成了北中南東四個區域計畫,但落實到土地編定管制時,地方政府原則都是現況編定,換言之,在實施區域計畫前已經存在的建築物便編定為可建築用地,其他則編定為不可建築之用地別。
依照區域計畫法規定,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內政部發布區域計畫是民國68年陸續發布,第一次通盤檢討卻是到民國84年才完成,一直到實施國土計畫前,再也沒有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