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國土計畫的內容及實施方式,產官學各有其不同的看法,主要分為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認為國土計畫應該是政策指導型的計畫,針對我國整體環境發展訂定不同的策略,換言之是以目前區域計畫和都市計畫手段配合國土計畫策略予以推動,這樣的模式不必大幅更動土地管制手段,但不符各界大立大破的期待。
第二種是另訂一套新的計畫體系,並且改變原來的土地管制方式。這樣雖然讓國土計畫可以是全新的形式呈現,但涉及到原來整套的土地管制方式改變,從中央到地方所有行政機關都要重新學習與調適,更重要的是這涉及到每塊土地的權利,對於土地所權人影響非常的深遠。
由於重新訂定一套新的土地管制系統實在太複雜,對於行政機關而言,通過國土計畫法便採取比較保守的態度,也因此從93年送入立法院後一直無法順利通過,但後來在社會要求政府對於土地不當利用必須有具體的作為下,104年底立法院在會期結束前突然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
圖/區域計畫無法因應經濟及人口發展調整,導致計畫與現況嚴重脫節。台東縣政府提供。
我國都市計畫法及國家公園法因為都有獨立的土地管制系統,管制內容也較為嚴謹,因此在通過的國土計畫法中,排除了都市計畫與國家公園範圍,換言之,所謂的國土計畫法,就是新版的區域計畫法,其實施範圍就限縮於原來所謂的非都市土地。
原來的區域計畫法,本來也是用計畫來導引土地使用,但當年實施的時候,我國的規劃人才不足,因此區域計畫的訂定只有在中央層級,地方政府並沒有計畫體系,當年雖然內政部完成了北中南東四個區域計畫,但落實到土地編定管制時,地方政府原則都是現況編定,換言之,在實施區域計畫前已經存在的建築物便編定為可建築用地,其他則編定為不可建築之用地別。
依照區域計畫法規定,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內政部發布區域計畫是民國68年陸續發布,第一次通盤檢討卻是到民國84年才完成,一直到實施國土計畫前,再也沒有完成第二次通盤檢討。
可是台灣自民國68年以後,整個大環境已經變化非常大,整套土地使用計畫居然還是幾十年前的內容,就像一個小學生穿的衣服,長大到了成家立業後還是穿同一套,土地使用失序便是理所當然。
圖/台東池上完整的稻米生產環境,是地方政府與民間共同努力的成果,未來在國土計畫中將會特別保留。台東縣政府提供
社會很容易認為台灣之所以土地使用混亂,就是因為缺乏好的土地使用計畫,因此通過國土計畫法後,可以解決以往的土地亂象。
但如果計畫本身與現實有嚴重的落差,規劃的速度無法配合時代的進步,不管通過甚麼計畫法,只是徒然增加大量的行政成本及民眾與行政機關的衝突。
自從國土計畫草案提出後,在地方的說明會上,不管是官員或是民眾都不了解國土計畫的內容,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提出暫緩實施國土計畫的要求。
就草案內容來看,對於長期已經發展卻仍編定為非建地的問題,並沒有積極處理。如果地方政府在研擬各種分區時能針對使用現況訂定,內政部能尊重地方發展的實際需求,那至少國土計畫的實施,終究解決數十年土地管制不合現況的問題。
至於加強環境敏感地保護的工作,其實還是在各主管機關訂定的法令中,國土計畫法並沒有扮演一統江湖的角色,只能說許多環保人士對於國土計畫法有太多美好幻想,既然通過了國土計畫法,當年區域計畫遺留的問題,中央及地方政府利用這次擬定計畫的機會好好解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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