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政策恐跳票?台灣社宅不到1%、荷蘭竟有30%,差距怎麼來?
圖/荷蘭以超過30%的社宅存量位居全球之冠。照片為阿姆斯特丹中央車站。取自wiki維基百科,Paul Arps from The Netherlands提供,CC BY-SA 2.0。 近期內政部有意下修直接興辦社會住宅數量,引發民間團體批評政見跳票。事實上,截至2026年初,台灣社宅存量僅占約1%,遠低於日韓的5%、歐盟平均的7.5%。相較之下,荷蘭以超過30%的社宅存量位居全球之冠,代表當地約有3成民眾住在社宅裡。荷蘭如何發展出完善社會住宅體系?其制度演進值得台灣借鏡。
荷蘭的社宅歷史可追溯自19世紀,就如同紐約、曼徹斯特等大城,當時在工業化下大量勞工湧入城市生活,造成嚴重的住宅短缺。這些工人階級生活在採光差、通風不良的擁擠環境,或在運河上方加蓋貧民窟,甚至出現數十人住在狹窄房間,不僅沒有水電,還得共用一個木桶當作馬桶。糟糕的衛生條件引發傳染病與貧困、飢餓等社會問題,嚴重影響勞動力穩定。
因此自1852年起,以教會、資本家為首的慈善團體成立「住宅協會」,為工人階級家庭興建可負擔且高品質的住宅。這些「住宅協會」可視為早期的社會企業,而富人階級之所以投入興辦,是為了確保勞動力穩定,並維持社會秩序。
1901年訂定《住宅法》,社宅納入國家政策
然而民間力量終究有限,這些住宅僅占當時新建房屋的一小部分,居住困境仍然嚴峻。隨著19世紀末的左翼浪潮,荷蘭政府於1901年通過《住宅法》(Woningwet),正式將社宅納入國家政策。在《住宅法》架構下,政府透過發行債券,向住宅協會提供長期優惠的低利貸款與建築維護補貼,使協會能以低廉租金將房屋出租。
同時,《住宅法》也確立了完善的監管機制,規定獲准貸款的住宅協會必須是非營利組織,並全面實施社宅的租金管制。1918年,荷蘭政府進一步明定,社宅租金不得超過租戶薪資的16%。
二戰後,戰火摧殘讓荷蘭再次面臨居住危機,約有30萬個家庭無家可歸。中央政府因此挹注大量補貼,將住宅協會視為公部門的延伸,並能快速興建社會住宅,到了1971年,戰後第200萬戶社宅順利落成。至1975年,荷蘭已有37%家庭住在社宅內。
值得注意的是,荷蘭的社會住宅沒有設收入門檻,無論小企業主、年輕夫妻、學者還是港口工人都能申請。民眾可自由選擇要租社宅或是自行購屋,也因此創造了多元階層混合居住的社區。這項「不設限」的傳統一直延續至2009年。

新自由主義浪潮下,住宅協會走向財務自主
到了1970年代,隨著新自由主義興起,加上政府預算緊縮,荷蘭政府開始推動住宅協會走向財務獨立,並導入三種市場化的融資工具,成為現在融資機制的基石。
首先,政府將過去直接提供協會的建設補貼,改為發給租戶的「租金補貼」。其次,成立「社會住宅擔保基金(WSW)」,幫助協會在私營資本市場取得AAA評級的低利融資。第三,是於1987年成立「社會住宅中央基金(CFV)」,專責監管財務並提供緊急支援。到了2015年,CFV已併入住宅協會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