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貧民窟到全球社宅典範,荷蘭用百年打造穩健的社宅體系。當台灣面臨居住危機,能從荷蘭經驗學到什麼?

社宅政策恐跳票?台灣社宅不到1%、荷蘭竟有30%,差距怎麼來?

社宅政策恐跳票?台灣社宅不到1%、荷蘭竟有30%,差距怎麼來? 圖/荷蘭以超過30%的社宅存量位居全球之冠。照片為阿姆斯特丹中央車站。取自wiki維基百科,Paul Arps from The Netherlands提供,CC BY-SA 2.0。
作者:劉芮菁
日期:2026-08-05

近期內政部有意下修直接興辦社會住宅數量,引發民間團體批評政見跳票。事實上,截至2026年初,台灣社宅存量僅占約1%,遠低於日韓的5%、歐盟平均的7.5%。相較之下,荷蘭以超過30%的社宅存量位居全球之冠,代表當地約有3成民眾住在社宅裡。荷蘭如何發展出完善社會住宅體系?其制度演進值得台灣借鏡。

荷蘭的社宅歷史可追溯自19世紀,就如同紐約、曼徹斯特等大城,當時在工業化下大量勞工湧入城市生活,造成嚴重的住宅短缺。這些工人階級生活在採光差、通風不良的擁擠環境,或在運河上方加蓋貧民窟,甚至出現數十人住在狹窄房間,不僅沒有水電,還得共用一個木桶當作馬桶。糟糕的衛生條件引發傳染病與貧困、飢餓等社會問題,嚴重影響勞動力穩定。

因此自1852年起,以教會、資本家為首的慈善團體成立「住宅協會」,為工人階級家庭興建可負擔且高品質的住宅。這些「住宅協會」可視為早期的社會企業,而富人階級之所以投入興辦,是為了確保勞動力穩定,並維持社會秩序。

1901年訂定《住宅法》,社宅納入國家政策

然而民間力量終究有限,這些住宅僅占當時新建房屋的一小部分,居住困境仍然嚴峻。隨著19世紀末的左翼浪潮,荷蘭政府於1901年通過《住宅法》(Woningwet),正式將社宅納入國家政策。在《住宅法》架構下,政府透過發行債券,向住宅協會提供長期優惠的低利貸款與建築維護補貼,使協會能以低廉租金將房屋出租。

同時,《住宅法》也確立了完善的監管機制,規定獲准貸款的住宅協會必須是非營利組織,並全面實施社宅的租金管制。1918年,荷蘭政府進一步明定,社宅租金不得超過租戶薪資的16%。

二戰後,戰火摧殘讓荷蘭再次面臨居住危機,約有30萬個家庭無家可歸。中央政府因此挹注大量補貼,將住宅協會視為公部門的延伸,並能快速興建社會住宅,到了1971年,戰後第200萬戶社宅順利落成。至1975年,荷蘭已有37%家庭住在社宅內。

值得注意的是,荷蘭的社會住宅沒有設收入門檻,無論小企業主、年輕夫妻、學者還是港口工人都能申請。民眾可自由選擇要租社宅或是自行購屋,也因此創造了多元階層混合居住的社區。這項「不設限」的傳統一直延續至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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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社會住宅「船公寓」(Het Schip),興建於1919年,共有102間房屋、一個小會議室和一間郵局,現為博物館。劉芮菁攝影。圖/荷蘭阿姆斯特丹的社會住宅「船公寓」(Het Schip),興建於1919年,共有102間房屋、一個小會議室和一間郵局,現為博物館。劉芮菁攝影。

新自由主義浪潮下,住宅協會走向財務自主

到了1970年代,隨著新自由主義興起,加上政府預算緊縮,荷蘭政府開始推動住宅協會走向財務獨立,並導入三種市場化的融資工具,成為現在融資機制的基石。

首先,政府將過去直接提供協會的建設補貼,改為發給租戶的「租金補貼」。其次,成立「社會住宅擔保基金(WSW)」,幫助協會在私營資本市場取得AAA評級的低利融資。第三,是於1987年成立「社會住宅中央基金(CFV)」,專責監管財務並提供緊急支援。到了2015年,CFV已併入住宅協會管理局。

1995年,荷蘭政府通過劃時代的《平衡法案》(Balancing Act),將住宅協會欠國家的債務,與政府尚未給付的補貼承諾「一次性相互抵銷」。至此,住宅協會正式取得房屋產權,同時徹底切斷與政府的直接財務連繫,必須在市場上「自負盈虧」。儘管如此,政府仍保留對租戶的租金補貼,並維持租金管制以保障民眾的負擔能力。

迎戰新居住危機:百年住宅協會回歸居住正義

獨立後的住宅協會轉型為自給自足的社會企業,開始嘗試投入私營房產市場,獲利再交叉補貼社會住宅。但部分協會因過度投機爆發金融醜聞,加上歐盟對公平競爭的要求,促使荷蘭政府在2015 年修訂《住宅法》,重新強化監管手段——包括設定租客的收入門檻、強制將商業業務(非 DAEB)與社會住宅業務(DAEB)完全獨立拆分以防止不公平競爭,並對協會持有的資產課徵房東稅。

近10年來,因高齡化與移民移入帶動人口增長,荷蘭再次面臨房價飆漲與社宅數量不足的問題。經歷了100多年的變遷與自我調適,這些住宅協會已建立應對社會變化的韌性,成為荷蘭政府的重要戰友。當市場無法滿足居住需求時,住宅協會正是落實居住正義的堅實後盾。

荷蘭社會住宅歷史大事紀
時間歷史階段重要政策與轉變
 1852年 起源與民間萌芽都市化引發工人階級居住危機,教會與資本家成立首批「住宅協會」(Woningbouwverenigingen),以維持勞動力穩定。
 1901年 《住宅法》立法荷蘭政府通過《住宅法》(Woningwet),正式將社宅納入國家政策,向住宅協會提供低利貸款與建築維護補助,並強化住宅協會的相關規範。
 1945–1960年代 二戰後居住危機戰後因房屋嚴重受損,政府大量挹注補貼,促使住宅協會擴大興建社會住宅。
 1975–1980年代 市場化轉型戰後居住危機趨緩,新自由主義興起,政府逐步削減補貼,並導入三大市場化融資工具。
 1995年 全面財務獨立荷蘭政府通過《平衡法案》(Balancing Act,又稱 Brutering)清算財務,住宅協會正式走向自負盈虧。
 2000年代自由市場嘗試住宅協會轉型為社會企業,嘗試投入房地產市場,部分協會因過度投機爆發金融醜聞。
 2009–2015年 重整與再監管因應歐盟對公平競爭的要求,荷蘭政府於2015年修訂《住宅法》,重新強化監管。
 2020年代至今 面臨新挑戰面臨高齡化、移民增長及房價飆漲等問題。
住宅協會透過租金「循環基金」與WSW擔保貸款自給自足,再次成為政府應對居住危機的重要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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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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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芮菁

劉芮菁

遠見、城市學記者兼議題策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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