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道路「逼車」經常能鬧上新聞版面。8月27日,一名德國籍男子與台灣女子騎機車行經台東,遭到皮卡駕駛猛按喇叭逼車,要求機車讓道給汽車先走,甚至逼車逼到幾乎貼到機車尾燈,後來成功超車。
外籍男子將過程PO上國外Reddit論壇,引發熱議,不少台灣網友也批評真的「丟臉丟到國外」。
沒想到在同一天逼車事件又一起!8月27日在新北市淡水區北新路二段上,一名單車騎士在山區轉彎處加速超越其他單車,而一台淡水客運公車想從後方超車、狂鳴喇叭示警。騎士遭到公車逼車感到不滿,以手拍擊公車車身警告司機。
公車司機大概是被騎士的警告激怒,竟開啟對外廣播系統,怒嗆騎士。該名被逼車的男子也怒將影片分享上網,並失望稱「台灣身為自行車王國,自行車騎士在道路上的安全真的是可憐到不行」。
事件在網路發酵後,該司機被起底為「逼車慣犯」,在事件不到一週前,他才在路上「逼」了其他車。有網友因此表示台灣真的不重視單車與機車騎士的生命安全,更指出台灣逼車的罰則實在太輕。
那麼在台灣,「逼車」行為到底怎麼處罰呢?
根據法規,常見的逼車行為通常是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是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這些駕駛行為都被歸類為危險逼車。大概可以分為3種:
1. 在無突發狀況下,駕駛行駛間驟然減速煞車,或暫停在車道上
2. 以逼近或突然變換車道的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3. 以閃燈、遠光燈、按喇叭等方式,干擾前車行進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規定,以行政責任而言,駕駛行為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並且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若惡意逼車導致肇事,駕駛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駕駛人的駕駛執照還會被吊銷。
圖/惡意逼車的駕駛,可處6000元以上,3萬6000元以下罰鍰。取自Unsplash。攝影者Nicolas Peyrol。(示意圖)
至於若逼車行為較為嚴重,上升到刑事懲罰層級,依《刑法》第185條第1項,駕駛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或重傷者,最重分別可處無期徒刑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成立殺人、重傷害等罪。
不過,立法委員邱顯智曾在臉書發文指出,若以「逼車」當關鍵字查詢司法院公共危險案件,1997年至2020年只出現232個判決,若用「迫近」「讓道」「驟然減速」「驟然變換車道」這些關鍵字查詢,只出現51次。
他表示,道交條例處罰太輕,不足以嚇止惡意逼車,又很少動用刑法185重懲。所以,惡意逼車不是沒法可以辦,只是沒有移送法辦。
以實際案例來看,在2015年時,一名計程車駕駛於新北市新海大橋上逆向撞上2名重機騎士,然而法院僅「加重」判了「16個月」有期徒刑。而鄰近的日本曾有逼車案例,造成2死2重傷,該駕駛遭判「18年」有期徒刑,可見刑責之差別。
此外,日本的《道路交通法》明確指出10種逼車行為,分別為「逆向」「無故急煞車」「瞬間縮短車距」「突然變換車道」「危險超車」「不超車卻閃遠光燈」「無故長時間鳴按喇叭」「甩尾、蛇行」「國道上違反最低速限」「國道上無正當理由停車」,比起台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規定明確許多。
圖/日本《道路交通法》明確指出10種逼車行為。取自Unsplash。攝影者Rob Maxwell。(示意圖)
而日本駕駛逼車行為若沒有造成其他人傷亡,最高可判刑5年或罰金50萬日圓(約新台幣11.3萬元),至於在高速公路上,刑期則提高為10年或罰金100萬日圓與吊銷駕照。
雖然台灣已在2023年修法將惡意逼車駕駛的罰鍰上限自2萬4000元提高至新台幣3萬6000元,逼車事件仍不斷發生,因此台灣「車本交通」帶來的惡習,還有不少可以改善的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