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稅條例》,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與「非自住」2種,區別重點在於房屋使用情形,自住房屋指的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的房屋,若非實際居住,或持有超過3戶自住戶數限制的房屋,則歸類為非自住房屋。
台中市地稅局長沈政安表示,依據量能課稅原則,此次《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將依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提高非自住房屋所徵收的稅率。
而房屋稅的計算方式,是「稅基X稅率」,稅基指的是,由房屋標準單價、折舊率、地段率與面積相乘後得出的「房屋現值」。
目前,台中市修正草案的稅率,自住房屋部分維持每戶稅率1.2%,而持有台中市非自住房屋在3戶以下,每戶稅率為2.4%,持有4戶以上,每戶稅率則為3.6%。
圖/杜軍儀攝。(示意圖)
透過這樣的房屋稅計算公式,假設王先生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3戶,房屋現值皆為1000萬元,且全都為自己與配偶或直系親屬自住,則每戶房屋稅為「1000萬X1.2%=12萬元」;若3戶當中有1戶,作為出租使用且位於台中市轄內,該出租房屋的房屋稅就變成「1000萬X2.4%=24萬元」。
如林小姐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全國合計5戶,房屋現值同樣為1000萬元,其中3戶為自住,另外2戶出租,且均位於台中市轄內,則自住房屋與非自住房屋的房屋稅率,與上述王先生狀況相同。
又若林小姐僅1戶自住,其餘4戶皆為非自住房屋,且均位於台中市轄內,除自住房屋稅維持不變外,其餘4戶非自住房屋的個別房屋稅,則會增加至「1000萬X3.6%=36萬元」。
沈政安強調,此次修正非自住房屋稅率,將反映於112年度開徵的房屋稅,只有8%納稅人會因此提高房屋稅額,其他逾90%的納稅人並不會受影響,而預估可增加4億元稅收,預計增額將投入青年與弱勢的租屋補貼,減緩租稅轉嫁於房客的衝擊,實踐居住正義的理念。
台中市推動囤房稅
住家用房屋・自住房屋每戶稅率1.2%
非自住房屋・3戶以下每戶稅率2.4% | 4戶以上每戶稅率3.6%
【 排除7種特殊性質房屋 】
→ 公有房屋供住家使用者 稅率1.5%
→ 企業興建勞工宿舍 稅率1.5%
→ 公立學校BOT之學生宿舍 稅率1.5%
→ 地上員工停車場 稅率1.5%
→ 透過包租代管業者出租之租賃住宅 稅率1.5%
→ 公同共有房屋 稅率1.5%
→ 起造人待銷售房屋給予3年寬限期 稅率2.0%
【註】此為草案,仍須台中市議會通過始得實施
本文取自漾台中,原文撰寫南田,攝影林育緯,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資料提供,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