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點名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及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批評相關團體反對鞭刑時高度強調犯罪者的人權保障,卻沒有同等回應詐騙、酒駕、毒駕、虐童、性侵及殺人案件所造成的被害者傷害。
接著,賴苡任更以強烈措辭提出質疑,強調當詐騙造成家庭破碎、酒駕或毒駕奪走生命,以及虐童、性侵等重大犯罪發生時,為何未見相同程度的憤怒?在他的論述中,鞭刑爭議不能只討論犯罪者的身體權與人性尊嚴,也應將被害人的生命、財產與安全保障放進同一個天平衡量。
而這樣的主張,確實也與鞭刑公投提案理由相互呼應。立法院提案文件明確指出,公投目的之一,就是重新檢視現行刑事制裁體系能否回應社會對「刑事正義與公共安全」的期待。
人權團體為何反對鞭刑?身體權、嚇阻效果到引渡問題成5大爭點
然而,反對陣營關注的,其實並非犯罪是否應受處罰,而是「國家可以使用什麼方式處罰犯罪者」。
依照賴苡任發文所引述的人權團體反對意見,爭議主要集中在5個層面:
1. 身體權與人性尊嚴
鞭刑直接對人體施加疼痛及傷害,可能涉及憲法保障的身體權與人性尊嚴。
2. 國際人權規範
反對者認為,國家不能以法律授權實施可能牴觸禁止酷刑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原則的刑罰。
3. 犯罪嚇阻實證
即使刑罰更加嚴厲,是否必然能降低犯罪,仍須有可信且可比較的實證研究支持。
4. 跨境司法合作
若刑罰制度涉及人權疑慮,可能衍生外國在引渡、遣返或司法互助時的疑慮。
5. 醫療倫理問題
鞭刑執行過程若需要醫療人員判斷受刑者能否繼續受刑,也可能衍生醫療專業倫理爭議。
而且這些疑慮並非首次出現,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早在2017年台灣討論引進鞭刑時,就曾公開表示反對,認為透過刑罰刻意造成身體痛苦及羞辱,涉及人類尊嚴等根本問題。
台灣不是聯合國會員,為何「兩公約」仍會成為鞭刑爭議核心?
不過,賴苡任也逐項反擊上述主張。
針對身體權與人性尊嚴,他反問,押人取供或違法羈押難道沒有侵害身體權及人性尊嚴?又面對國際公約爭議,其則質疑中華民國是否為兩公約締約國;至於對於犯罪嚇阻效果,賴苡任則認為反對者應先研究新加坡治安及犯罪率,再判斷鞭刑是否有效。
但是在這裡,還有一項重要法律背景必須釐清。
台灣目前雖非聯合國會員,也不是透過聯合國正式批准程序成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締約國,但立法院已於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所揭示的人權保障規定賦予國內法律效力。
因此,兩公約相關人權規範,仍會直接進入台灣的法律與人權政策討論。此外,台灣於2026年5月舉行「兩公約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由國際審查委員與政府部門、民間團體展開對話,檢視台灣人權保障制度。
法務部對鞭刑也曾公開表達保留態度。2026年4月30日,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洪孟楷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時,詢問是否應以鞭刑加強對詐騙、虐童、性侵等犯罪的嚇阻力道。法務部長鄭銘謙即回應,目前對鞭刑採保留態度,並指出存在違反國際兩公約的疑慮。
因此,「台灣是不是兩公約締約國」與「兩公約在台灣有沒有法律效力」,其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圖/兩種不同的鞭刑藤鞭,前排的是粗重型的,後排則是輕細型的。取自維基百科。攝影者PM Poon。
新加坡有鞭刑,是否代表治安好就是鞭刑有效?
另一方面,賴苡任另一個核心論點,則將焦點拉回他曾長期居住的新加坡。他質疑,在台灣尚未引進鞭刑以前,就認定鞭刑缺乏嚇阻實證是否合理,也要求反對者進一步研究新加坡的治安及犯罪率。
事實上,新加坡確實長期保留司法鞭刑制度。不過,若將範圍縮小至台灣高度關注的詐騙犯罪,新加坡自2025年12月30日起,才正式將鞭刑進一步適用於部分詐騙及詐騙相關犯罪。
依新加坡內政部規定,詐騙犯,以及詐騙集團成員、招募者,面臨至少6下、最高24下的強制鞭刑;部分協助洗錢、提供SIM卡或Singpass憑證等「詐騙車手」,則可能面臨最高12下的裁量鞭刑。
因此,僅憑「新加坡實施鞭刑」與「新加坡治安表現」兩項事實,尚無法直接證明兩者具有因果關係。尤其針對詐騙犯罪的鞭刑新制自2025年12月底才上路,實施時間仍短,其犯罪嚇阻成效仍有待後續統計與研究檢驗。
這也讓台灣的鞭刑公投浮現另一個值得追問的問題:除了比較新加坡是否實施鞭刑,更關鍵的仍是後續犯罪數據與制度成效,是否足以支持鞭刑具有嚇阻犯罪的效果。
鞭刑會影響引渡嗎?賴苡任再拋跨境司法合作質疑
至於跨境司法合作,賴苡任同樣不接受「台灣引進鞭刑可能影響引渡」的說法。
他反問,在東南亞查獲的台灣詐騙犯,是否真的會因台灣存在鞭刑制度,就無法被引渡或遣返回台?並進一步要求反對者說明,每年究竟有多少新加坡海外犯罪者,因當地存在鞭刑制度而無法被引渡回國。
不過,賴苡任提出的反問,仍無法直接證明鞭刑「不會」影響跨境司法合作。反過來說,人權團體所提出的引渡疑慮,也不能直接推論為台灣一旦引進鞭刑,海外犯罪嫌疑人就必然無法被引渡或遣返回台。
因此,對於引渡問題,目前雙方的說法都仍需要更多具體案例與法律依據支持。賴苡任提出新加坡同樣存在海外犯罪者引渡問題,反問鞭刑是否真的會阻礙司法合作;人權團體則認為,鞭刑可能增加部分國家進行引渡或司法互助時的人權疑慮。
因此,台灣若引進鞭刑,究竟會對海外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遣返或司法合作產生何種實際影響,現階段仍不能僅憑新加坡經驗下定論。
鞭刑能不能降低犯罪?公投真正考驗台灣刑事政策選擇
綜上所述,從詐騙、虐童到性侵,鞭刑公投之所以迅速引爆討論,背後反映的其實是台灣社會長期累積的治安焦慮,以及部分民眾對現行刑罰嚇阻力的不滿。洪孟楷提出公投時,同樣將「現行刑事制裁是否足以回應公共安全與刑事正義」列為核心問題。
可另一端,人權團體與法律界關切的問題也同樣具體:即使面對重大犯罪,國家的刑罰權是否仍存在不能跨越的界線?身體刑是否真的比自由刑更有效?若缺乏足夠實證,社會又該如何在被害者保護、犯罪預防與人權保障之間做出選擇?
因此,賴苡任此次以4年新加坡生活經驗,加上地方走訪所聽見的基層聲音,明確站上支持鞭刑的一方;人權團體則從憲法、兩公約、嚇阻實證、跨境司法合作及醫療倫理提出反對理由。
隨著鞭刑公投闖過立法院,「嚴刑能否換來治安」也朝交由選民直接表態再跨一步。這場鞭刑之爭真正要決定的,或許已不只是台灣該不該增加一種刑罰,更涉及國家刑罰權、人權保障與被害者正義之間,界線究竟該畫在哪裡。
鞭刑公投FAQ|哪些犯罪適用?能降低犯罪率?新加坡經驗、人權爭議一次看
Q1:2026台灣鞭刑公投內容是什麼?哪些犯罪可能適用鞭刑?
A:2026年鞭刑公投提案由國民黨立委洪孟楷等52人提出,鎖定性侵害、凌虐幼童、高額詐欺及複合形態加重詐欺等重大犯罪,詢問民眾是否同意政府制訂法律,增設由法院宣告、依法執行的鞭刑制度,以加強犯罪嚇阻。立法院已於2026年8月14日表決通過該公投提案。
Q2:賴苡任為什麼支持鞭刑?曾在新加坡生活4年是關鍵?
A:賴苡任提出3個支持鞭刑的主要理由。第一,他曾在新加坡念書、生活4年,認為自己對當地鞭刑制度與治安具有第一手觀察;第二,他認為台灣現行制度仍不足以嚇阻詐騙犯罪;第三,他表示近三個月走訪地方時,曾聽見部分基層民眾支持引進鞭刑。不過,這些說法屬於他的個人經驗、政治立場與地方觀察,不能直接視為鞭刑具有犯罪嚇阻效果的科學證據。
Q3:鞭刑真的能降低犯罪率嗎?新加坡經驗能證明鞭刑有效?
A:目前不能僅憑新加坡實施鞭刑且治安良好,就直接證明「鞭刑造成低犯罪率」。犯罪率還可能受到警政效率、司法制度、偵查能力、人口結構與社會治理等因素影響。尤其新加坡直到2025年12月30日才將鞭刑進一步適用於部分詐騙及詐騙相關犯罪,因此,若要判斷鞭刑對詐騙是否具有嚇阻效果,仍須觀察後續犯罪率、再犯率及長期統計資料。
Q4:人權團體為什麼反對鞭刑?鞭刑可能違反人權嗎?
A:反對鞭刑的人權團體主要提出5項疑慮,包括鞭刑可能侵害身體權與人性尊嚴、牴觸國際人權規範、缺乏可靠的犯罪嚇阻實證、可能增加跨境引渡與司法合作疑慮,以及涉及醫療倫理問題。爭議核心因此並非重大犯罪是否應受處罰,而是國家的刑罰權能否透過造成身體痛苦來達成懲罰與嚇阻目的。
Q5:鞭刑公投通過了嗎?會在2026九合一大選一起投票?
A:立法院已於2026年8月14日表決通過鞭刑入法公投提案,表決結果為52票贊成、51票反對。公投提案通過立法院後,後續仍須依《公民投票法》進入相關法定程序。因此,「立法院通過公投提案」並不等於台灣已正式施行鞭刑,是否最終成為法律制度,仍須視後續公投結果及立法程序而定
Q6:台灣可以實施鞭刑嗎?會不會違反兩公約?
A: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也不是透過聯合國程序成為兩公約締約國,但立法院2009年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使《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的人權保障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因此,鞭刑是否涉及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刑罰,仍是台灣引進鞭刑時無法迴避的法律與人權爭議。法務部對引進鞭刑也曾公開採取保留態度。立法院公報可確認,法務部長鄭銘謙曾表示刑法修正小組討論過鞭刑,相關意見採保留立場。
Q7:台灣如果實施鞭刑,會影響海外詐騙犯引渡嗎?
A:目前不能直接斷定台灣一旦引進鞭刑,海外犯罪嫌疑人就一定無法被引渡或遣返回台,也不能反向認定完全沒有影響。不同國家的引渡制度、人權標準與司法合作規範不同,是否因鞭刑拒絕引渡,仍須依個別國家法律、案件及相關司法協議判斷。因此,人權團體提出的是潛在司法合作風險,而非所有國家必然拒絕引渡的確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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